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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8月28日
 
 
  公司从创建至今,本着“顾客第一、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与“诚信、求实、创新、奉献”的企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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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河西农副产品市场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确保全市的稳定供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太原河西农副产品市场是国家发改委的重点技改企业,国家农业部定点市场、商务部双百市场工程,全国同行业五十强市场,是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太原市“菜篮子”工程,隶属于太原市河西农产品有限公司。
    第三条 市场位于太原市晋祠路二段126号,占地613亩,主要经营蔬菜、水果和粮油调味品等农产品,常年面向社会招商。
    第四条 市场设有办公室、财务部、综合业务部、质量安全检测部、信息中心、保安部、物业管理部、清洁队等服务和管理机构,为经营者提供全方位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市场的交易和管理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的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市场主要承担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创造良好的经营和购物环境。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 负责市场场地、内部设施建设、维修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及相关服务;
        (三) 负责核验入场经营者的有关证、照;
        (四) 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用于复检的合格计量器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12315投诉点,处理消费者投诉;
        (五) 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不断改善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六) 引导经营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七)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八) 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市场进行合理布局,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交通等措施和制度;
        (九) 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业务经理职责
        1、贯彻落实公司的有关指示和规定,加强业务管理,圆满完成业务任务;
        2、研究和制定加强和改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措施,并组织人员贯彻落实;
        3、掌握所有客户动态,组织重大招商工作;
        4、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能力。
    第八条 业务科长职责
        1、领导本科人员贯彻落实公司和市场的各项指示、规定,加强业务管理,预防事故和案件;
        2、认真落实管理和服务的各项规定,保持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3、加强与客户的联系,积极为客户排忧解难;
        4、具体组织收费工作,认真执行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
        5、组织开展优化管理、优质服务劳动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双优”标准。
    第九条 管理和服务人员职责
        1、了解和掌握本区域的基本情况,管理要严格,服务要及时;
        2、按规定收管理和服务费;
        3、正确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严禁对客户动粗;
        4、提高管理水平,强化服务质量;
        5、认真学习业务,提高能力和素质。
     第十条 货位管理
        1、市场内一切货位由市场货位管理科统一规划设计、安排使用和调度余缺,任何人不准强占、抢占货位,严禁私自调整货位,不准干扰市场安排使用货位;
        2、货位管理要遵循“整体规划、分区布局、相对固定、有偿使用、统一安排”的原则,确保市场内货位的管理秩序;
        3、规划、布局货位要遵循优先安排车位,在保证足够车位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减少落地货位;
        4、安排货位要遵循优先安排申请固定有偿使用货位者,然后按照每日车辆进场顺序安排;
        5、进场交易的客户首先到货位管理科登记,领取货位安排卡,按卡就位。需要固定货位的客户,向货位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给予办理固定货位手续,并优先安排货位;
        6、以车辆进入市场的,按车型、货物品种安排车位,实行划线管理,车辆摆放整齐、停放到位;
        7、严厉打击强占货位乱收地皮费、欺行霸市、谋取暴利的行为,维护经营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蔬菜业务管理
        1、蔬菜市场内所有经营蔬菜的大车、小车、零星人员,凡进场进行蔬菜交易的,按规定收取管理和服务费;
    第十二条 水果业务管理
        1、水果市场内所有经营水果的大车、小车,凡进入市场水果交易的,按规定收取管理和服务费;
        2、一户一库经营精品水果的,缴纳库房租赁费和管理费;
        3、经营香蕉的缴纳库房租赁费;
        4、经营板栗的按规定收取管理和服务费;。
    第十三条 粮油调味品业务管理
        1、管理人员必须对经营粮油调味品的客户了如指掌,时刻掌握每个经营户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管理人员要积极为经营者搞好服务,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经营户的稳定;
        3、粮油调味品经营户按月收取管理和服务费。
    第十四条 租赁业务管理
        1、需租赁库房的客户须提出申请,持本人身分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到市场有关部门登记,签订租赁协议;
        2、凡经市场批准租赁的库房,只限于存放货物或办公,严禁改变库房使用性质,严禁利用库房从事经营以外的非法活动;
        3、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库房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影响使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维修建议,确保客户正常用房;
        4、租赁客户要及时缴纳费用,否则市场有权中止租赁协议。
    第十五条 综合服务队管理
        为规范市场秩序,市场对三轮车搬运队、流动餐车、装卸队、加工包装队实行统一管理。
            1、由市场根据需要确定各服务队的人数,优选人员;
            2、凡自愿从事各服务队工作的,须持本人身分证等有效证件到市场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场统一编号,发给标志性服装,方可进场经营;
            3、各服务队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亮证经营。
    第十六条 门票管理
        1、接货客户出大门时必须交验门票。
        2、验票人员要按市场规定实施验票,做到不少收、不漏收、不乱收。
第三章 经销商管理 
    第十七条 经销商准入制度
        一、市场业务部负责对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的经销商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查验其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管理档案,监督经销商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
        二、经销商进入市场经营要与市场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约定双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 进入市场经营的经销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开展规定商品批发业务所必需的最低注册资金和相应的经营设施; 
        (三)要有经营批发业务的许可; 
        (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记录。
    第十九条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批发企业、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均可向市场提出申请,经市场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场交易。 
    第二十条 经销商平等地享有市场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经销商的义务
经销商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其义务是: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二)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市场的管理;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销货台帐,把好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
        (四)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商业道德;
        (五)销售商品要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和销货发票等凭证;
        (六)积极处理和消费者的权益纠纷;
        (七)发布广告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对经济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九)不得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经销商,要及时向市场缴纳市场管理和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随意在本市场设立收费项目或对经营者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二十四条 办理证照、亮证经营规定
        1、入场的经销商要及时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时间到工商机关年检;
        2、经销商《营业执照》要悬挂在显著位置,实行亮证经营,亮证服务;
        3、禁止无证经营、不亮证(照)经营。
第四章 交易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开展蔬菜、水果、粮油(及其加工品、副产品)、调味品现货商品及其他农副产品的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日具体交易时间由市场根据季节变化确定。
    第二十七条 市场的交易分为场内交易和计算机网络交易。场内交易是在市场交易区内进行的交易,包括协商交易、竞价交易、组合交易和约定交易等;网络交易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包括选择交易、协商交易、竞价交易等。
    第二十八条 市场的交易活动必须按照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市场的交易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不得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第三十条 经销商要按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市场内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场内的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蓄意串通,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 
        (二)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 
        (三)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 
        (四)以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操纵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第三十二条 投诉管理制度
        一、市场督查科负责受理客户投诉,投诉电话是0351-6081392。
        二、各类投诉的处理办法:
            1、投诉质量问题的交质检中心检验,确属腐烂变质或不合格产品,应予查扣,并对该经销商的同类产品做出进一步的处理,对投诉者按规定赔偿;
            2、投诉量的问题由经复秤后确属缺斤短两的,按缺一赔十的规定,由督查科督促该经销赔偿。
        三、凡客户的投诉要热情接待,积极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先行赔偿制度
所有入场交易的经销要向市场缴纳一定数额的预赔保证金,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经有关部门依法确认后,如果属于经营者的责任,由市场从预赔保证金中先行支取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赔偿给消费者,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四条 计量管理制度:
        1、凡入场的计量器具必须落实首检制度,计量器具没有经过检验的不得入场经营;
        2、市场要配合检验单位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验,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一律予以清理;
        3、经销商司量人员由市场统一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培训,佩戴统一标志,规范司量行为。
第五章 代理批发 
    第三十五条 经销商进行代理批发业务必须遵守代理规则和有关细则。 
    第三十六条 市场对经销商负责,代理者对被代理者负责。 
    第三十七条 代理者可向被代理者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八条 市场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保护被代理者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被代理者可以自由选择代理者,代理条件由代理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签订代理协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场必须积极、严谨、高效地为经营者服务。
第四十一条 市场工作人员必须主持公道、清正廉洁,不得参与场内的交易活动。对于循私舞弊、违法乱纪者,按工作人员守则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场有权监督经销商的交易行为;有权按有关规定、章程和细则对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经销商不严格履行商品批发合同所规定各项条款产生的纠纷,首先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市场依法予以调解。 
    第四十三条 市场通过下列工作行使监督、处罚的职责: 
        (一)听取经销商申诉; 
        (二)受理对经销商不正当行为的指控; 
        (三)调查经销商交易、财务状况,检查帐册、文件和原始记录; 
        (四)以书面形式通知经销商停止或纠正不正当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下列行为是本市场禁止的行为: 
        1、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恶意拖欠应缴纳的各种款项; 
        3、诋毁本市场声誉,破坏本市场财产; 
        4、欺行霸市,扰乱市场; 
        5、其他违反本市场的不良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市场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的经销商,本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交易、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 经营管理制度、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市场按以下功能分区进行布局:
        1、交易区: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交易的功能区。按不同商品品种和不同交易方式分行划市,批发和零售分区交易。
        2、管理区:进行市场管理、监控、商品检测、结算处理、信息处理的功能区。
        3、仓储加工配送区:农产品储存、冷藏以及加工、包装、配送的功能区。
        4、服务区:为市场活动提供商务办公以及生活服务的功能区。
    第四十七条 商品准入管理制度
        一、市场设立质量安全管理科和检测中心,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查证、登记备案、抽检和清退等监督管理。
        二、入市的农产品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入专区销售的农产品应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授权的机构认证或认定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
        三、经销商要按照要求建立进销货台帐,进货时要认真查验商品质量,严把进货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商品坚决不准上市,确保购进农产品质量合格。
    第四十八条 商品质量购销登记制度
        一、经销商在运销农产品时,必须查验索取商品生产者和供货商的有关证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检验凭证或卫生许可证、每批次商品合格证或检验检疫证书及进货票据;
        二、对入市交易的商品索证、索票,经销商对主要的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
        三、对每批商品的外观、包装和标识进行查验,对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入场商品应外观清洁,并堆放整齐。
    第四十九条 商品质量抽检制度
        一、每天由市场检测中心负责对场内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对蔬菜、水果中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进行快速检测,建立台帐记录;对肉类产品水分含量和瘦肉精进行检测,建立台帐记录;对水产品甲醛含量进行检测,建立台帐记录;
        二、用广播和网络对抽检结果进行公示;
        三、实行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由市场检测中心对公示情况存档,对连续三次被抽检合格的农产品,将减少对其经销商的检测次数;经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则将其经销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五十条 不合格商品清退制度
无厂名、厂址和产品名称的“三无”产品;市场巡查中发现的过期、变质商品,经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停止交易,并依照经销商进场经营合同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退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市场信息服务制度
市场内设立发布交易信息的电子屏幕,公布当日成交价格、数量信息以及违规经销商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单位、个人提供以下项目的服务:
        1.发布即时市场行情,为消费者提供价格信息;
        2.为交易双方提供最新市场动态快讯及分析报告等;
        3.通过信息收集发布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实现产销信息的沟通,以价格形成、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第五十二条 消防、治安管理制度
        1、市场的消防、治安工作主要由保安队负责;
        2、消防、治安管理实行市场管理与客户管理相结合、保安队管理与公安人员管理相配合的原则,形成共防、共治、共打的良好局面;
        3、保安队要建立健全防火、防盗的制度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责任制,对多发的盗货、盗车等案件要坚决整治;
        4、经销商要加强防盗措施,货物进场要有专人看管,夜间将货物入库,入不了库的要捆包结实并留人照看,发生被盗要及时向治安办报案,并积极配合治安人员破案;
        5、市场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要严格落实市场、经销商消防责任制,积极抓好消防人员培训,完善消防器材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一旦有火情隐患能及时消除,确保市场的消防安全;
6、保安负责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例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对违规违章者集中进行帮助教育;
7、保安队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强化服务意识,做到纪律严、作风硬、形象好、服务热情周到,完成任务圆满。
    第五十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市场卫生由清洁队负责管理和清洁,其他工作人员配合共同搞好管理;
        2、进场经营的客户对生产的垃圾要装入垃圾筐,不准随意乱扔,冰块要倒入市场外的河渠内;每个摊点在货物售完离开时要将售货周围打扫干净,自觉将垃圾拉走;
        3、市场固定客户、库房用户要对门前卫生实行责任制,保持门前干净卫生;
        4、清洁队实行划片分工,责任到人,在搞好监督检查的同时,搞好清洁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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